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文號:教中(二)字第0970570569號 利用親師座談會,辦理對家長宣導「防治網路不當資訊之觀念與作法」,俾共同扮演網路使用之安全防護網角色 台灣網路內容分級辦法與執行 資料來源:取自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壹、緣起 網際網路的無遠弗屆、超越時空藩籬的優勢特質,完成了人類史無前例的資料檢閱便捷性。然而,在帶來諸多正面、優勢的效益下;無以避免地,亦同時伴隨有負面、具傷害的影響。其中,尤以色情與暴力的語言和圖像,造成對兒童及青少年的影響為甚。 在1970s年代,青少年對性的好奇是透過色情書刊;到了80s代,轉為色情錄影帶及第四台;而90s年代後,則由色情光碟引領風騷。而近年來,電腦網路不但成為色情媒介,提供色情資料,交換性的經驗,進而甚至進行性交易,引發性犯罪。不但如此,網路上更有「全球性指南」(The World Sex Guide),提供與娼妓有關的網址,台灣亦在其中之列。其氾濫之甚,引發國際注意。於是,在 1997年,美國重量級資訊廠商齊集白宮,共同向與會的官員及社團領導人提出簡報,並於現場展示了「網路內容篩選平台」(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 ,簡稱PICS)的網路管制科技。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發表聲明表示,將在「尊重憲法精神」的大原則下,全力將網際網路建構成為一個『保護兒童、適合全家共同使用』的數位空間。而後,以英國「網路觀察基金會」 (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IWF)為首的半官方團體,邀請德、法、比利時、瑞士、澳大利亞等國家於1997年9月召開國際會議,以期結合各國政府與產業界的力量,全面推廣 PICS 網路管制技術標準協定。 貳、國際標準與組織 網路內容篩選平台(PICS)備受青睞乃有其時代的背景,在避免以「立法」手段來管制網路上「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前提之下,PICS的內涵充滿了自律色彩。但PICS是否可以達到效果,端賴網頁是否都自動掛上PICS的識別等級,否則將會造成「守法者綁手綁腳,非法者快樂逍遙」的情況。基本上,PICS是一種網路分級制度,一般家長若擔心家中未成年孩童會受網路色情暴力誤導,可選擇一套提供網路分級設定的瀏覽器,透過分級「標籤」的設定,日後若是聯結到色情網站,就會出現要求密碼的對話框,如果沒有密碼則無法進入瀏覽。 網路內容分級協會 (Internet Content Rating Association, 簡稱ICRA)是一個國際性、獨立的組織。透過公開和客觀的網路內容分級(標籤)方法,使大眾,尤其是父母,在有關電子傳媒內容的事宜做出明智的判斷。其雙重目標乃是: 一、保障兒童不受不良資訊影響。 二、保障網上的言論自由。 網際網路使用者,尤其是家長,可以根據ICRA的分級標籤顯示的客觀資料和網路使用者的主觀意願,設定網際網路瀏覽器可以或不可以瀏覽的網站。ICRA系統配合微軟Internet Explorer(IE) 就可以即時使用,而且有更廣泛的用途在建置中。其中一個重點是:ICRA不對網頁內容做評級;評級乃由網路內容供應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簡稱ICP)利用ICRA的分級標籤制度而做出,ICRA不對網站做價值判斷。 參、基金會角色 PICS 在 W3C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的支持下於 1996 年就已提出,從那個時候開始,網路業界或是非營利團體便依照這個技術規範,將網路分級環境陸續建構起來。國人對這個規範其實並不熟悉,為避免在引進此規範時造成溝通上的誤差,導致執行成果不如預期,基金會於未來業務工作中,會將這套規範清楚地告知國人,而其中的主要參與者則包括有網路內容業者、未成年讀者的監督者(老師或是家長)以及相關軟體開發者。最常見到的錯誤認知就是很多人以為 PICS 是一套「軟體」,事實上 PICS 是業界標準用來定義分級系統、網路內容提供者、分級服務者、與內容過濾軟體之間的標準溝通方式,而其他未定義的部分,包括內容過濾軟體之操作介面等則是留給參與者自行發揮。由於可供發揮的空間相當的大,所以廣納多方意見,來建構一套符合台灣需求的網站分級系統是有必要的;同時,符合PICS基礎的溝通協定,如此,不但保有台灣地域特殊的需求,也能順利與國際接軌。 根據新聞局 2004年4月26日所發布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主要是規範網路內容業者需要對自己所提供的內容進行分級,這一部份強調的是業者自律,基金會的角色就是提供業者做自我分級相關協助,然而要讓業者的分級發揮效果,也需要讓老師/家長具備能力,可以來運用這套機制,並且要有適用的軟體配合。所以基金會除了與業者保持溝通之外,另外重要工作則是與民間其他關心兒少發展的非營利機構,一起推動使用者端的相關宣傳。 肆、工作規劃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中「電腦網路分級機構」的角色將由基金會來擔任,為讓分級工作效果提高,基金會將擬訂分級系統 (Rating System),並邀請家長與老師等團體共同商討。 彙整多方意見後,訂出符合台灣網路使用者需求的分級系統,如此內容業者自行分級的資訊(metadata),才能與使用者端的需求契合。雖然訂立分級系統也可以是一個商業組織來做,不過可以預期的是不容易擴大參與,況且這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在2000年之前網路熱潮未退之前或許有商業公司願意做,現在顯然沒有誘因,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分級系統 ICRA,也是以非營利組織來維護與運作。 分級系統也可以直接移植 ICRA 的系統,不過首先要考慮 ICRA 的分級語彙與類別(也就是西方國家的價值體系)是否合乎台灣的使用環境;其次,則是要考慮從ICRA取得語彙運用而所付出的授權金是否合宜。當網站分級系統確立後,基金會將開始與內容業者合作,協助業者把分級標籤標示在網站/網頁上,基金會將編寫相關的技術支援文件,以確保技術能力不足的內容業者仍能正確標示網頁等級。至於分級的方式則採「自我分級」,而「第三人分級」需要有更多條件配合,基金會初期並不會主推。各內容網站標籤標示完成後,基金會業務工作則將轉向對使用者端的協助 。 目前客戶端免費的過濾軟體只有微軟的 IE ,不過功能過於陽春,國外有不少 parental control 的軟體,功能完整且包括:內容過濾、使用時間管理、及個人隱私資料保護等,對於網路熟悉的家長可能都已經在運用了。不過價錢與操作介面都會阻礙台灣家長運用這些軟體,基金會將結合業者,開發出價錢合理且便於推廣的中文軟體。 網路內容分級主要是提供網路使用者依照自己想要的形式去決定網路內容。因此,分級制度實施後,並不代表在網路上就看不到色情圖片,而必須靠家長或網路使用者為孩子/自己的電腦設定分級,才能有效落實與體現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目標與效益。PICS 是一個架構,所有參與者均依照定義好的規範運作,事情才會成功。我們可以用道路安全做比喻:道路上有紅綠燈、斑馬線等設施,行人與車輛依照綠燈走、紅燈停的規定行進,我們就可以保障基本安全。基金會工作目標乃是為讓路上的交通設施有正確擺置,基於兒童青少年的安全,需要家長及老師們熟知交通規則,並且督導孩童在此安全的環境下,悠遊前進。 伍、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連線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 織。 第三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 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 第五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 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第六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 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意旨之文字。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第七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瀏覽者,亦同。 第八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 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九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十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陸、台灣網站分級系統有以下特色 一、符合W3C之 PICS 標準,是國際通用的網路內容分級平台,提供瀏覽器閱讀之系統標籤與家 長老師可下載之過濾系統。 二、參酌台灣民情與文化,設計各向度與級別之分類方式與名稱。 三、 各類別向度間彼此獨立並不互相影響,業者可在各類別上標示自己網站內容在各向度的級別, 例如:在言語類別的向度上屬於限制級,但在裸露的向度上卻是屬於普遍級。 四、本系統在保護兒童的前提下,亦將「多元價值」的精神融合至本系統,以因應變化愈加快速與多元的社會,並為家長與老師在教育與保護雙重責任下的提供更彈性與多元化的空間。 五、在第一個版本中,先將每一個向度分為兩個級別(其對應值分別為0與3),對應值為3之級別即是不適合18歲以下觀賞之內容。目前的版本保留未來擴充中間的兩個級別(其對應值為1與2)的空間,以增加本分級系統之多元性,展現其多元價值的特色。 六、強調「業者自律」,並且以積極配套強化分級系統保護兒童之功能。本系統對於以自律精神嵌入標籤之網站,將搭配家長或老師所設定之級別予以過濾篩選,而對於完全沒有嵌入標籤之網站,會依家長之設定准予通過或攔阻。 這個平台的獨特優點在於提供家長一個多元化的選擇,家長可依照小孩的年齡、身心發展,及其家庭之種族、宗教信仰等背景,選擇適合的分級標準。有些家庭對語言的尺度度或許較寬於其他同齡小孩的家庭,但對裸露的接受程度則較低,這些因各家庭而不同的文化因素,及家長對於小孩的不同教育方式,未來均可在台灣分級系統中找到適合的分級方式。 家長除了依照文化等背景選擇適合其小孩的分級標準之外,也可因應小孩的身心成長,隨時調整,使分級標準更適合小孩當下的狀況。例如一個十二歲的小孩,應該已經可以瀏覽以教育為主的身體裸露畫面,則家長就可以在該項目下選擇開放該種類型網頁讓孩子瀏覽。 未來,推廣基金會更將結合兒童保護或社會福利團體,推出不同團體所推薦的分級過濾檔案供家長選擇。例如:家長可直接下載由內政部兒童局推薦的八歲兒童內容分級過濾檔案,或選擇由某佛教團體所推薦的適合佛教家庭十歲兒童的內容分級過濾檔案。 柒、台灣網站分級系統分類說明
捌、PICS網站內容分級機制說明 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 )是目前網際網路上用來做內容篩選的共通標準,這個標準是由 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所提出,除了做為家長與教師為未成年讀者篩選網路內容之外,也可以作為其他需要以標籤式過濾的服務。有許多以保護兒童免除接觸不當資訊的組織均引用 PICS 標準的分級平台,其中又以網路內容分級協會(Internet Content Rating Association 簡稱ICRA)推廣最力。 架構符合 PICS 標準的分級系統,首先要對內容提出不同向度與級別。一般而言,以保護兒童為出發的系統,所提出的向度大多為語言、裸露、性、暴力、仇視等向度,也可衍伸次向度,而級別通常為 4-6 級,以 ICRA 為例,將內容的向度分為五大向度: 一、裸露及與性相關 二、暴力 三、語言 四、聊天室 五、其他 使用 PICS 系統,需要業者與網路使用者相互配合,才能產生效用。業者所提供的網路內容可以經由業者自我標示 (self rating) ,或第三者標示(third-party rating) 兩種方式完成分級。業者自我標示為業者針對自己網站內容,在不同的向度下給予適當的等級,並將含有該些等級的標籤嵌入網頁原始碼或表頭 (http header) 中。而第三者標示做法,指的是由非業者也非使用者的第三者,針對網站給予各向度之分級,分級標籤則是透過標籤機構 (label bureau) 分發。 而家長及教師則是透過下載過濾系統之分級檔案( IE 瀏覽器自版本 3.0 即內建 RSACi 之分級檔),並在瀏覽器內設定在不同內容向度中適合兒童的級別,當兒童在瀏覽網站時,瀏覽器就會依照家長設定的內容向度級別,篩選出適合的網站,也可以說,只有符合家長設定的級別內容,才會被兒童所瀏覽。例如:當一個 12 歲兒童家長在裸露及與性相關的項目中設定的級別是:「可以瀏覽出現於藝術網站的裸露及與性相關之畫面」,那麼當網站 A ,是有嵌入標籤的藝術網站,被兒童所點選時,將不會被過濾刪除。相反地,如果網站 B 內容與網站 A 相似,但並未嵌入標籤,則會被過濾器所過濾掉,兒童將無法瀏覽該網站。 使用符合 PICS 規範的分級系統,使用者只需要下載標籤置放於特定的檔案夾中,再到瀏覽器中設定級別並開啟,即可立即產生作用。家長可以選擇常態性開啟分級過濾系統,而在自己需要使用電腦時將分級過濾系統關閉,也可選擇常態性關閉,在小孩需要使用電腦時開啟分級過濾系統。開啟與關閉分級過濾系統,均需要家長自設的密碼方可運行。 網路交友 資料來源:取自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 http://eteacher.edu.tw/ ) 壹、網路交友的隱憂 由於網路的普及與便利,愈來愈多人開始在網路上尋找朋友,相對於實體世界,在網際網路的國度中,更是容易遇到彼此志同道合的朋友。網路上的溝通使得原本因陌生而產生的尷尬幾乎消失,也因訊息快速的傳遞縮短了有形、無形的距離。因此很容易沉迷其中,投注越多精力在網路交友上的人,他們與現實生活往往都有逐漸脫軌的現象。沉迷者通常會影響到人際關係甚至婚姻。例如美國有一年輕媽媽因為與網友會面,棄自己的幼兒在家中好幾天沒人照顧,被鄰居發現時幼兒幾乎已快餓死。還有丈夫沉迷網路聊天室,認識了女網友因而精神出軌,這種例子不勝枚數,幾乎每天打開報紙都看的到。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台灣約有500萬名年滿20歲單身成年男女,正欲尋找人生另一半,除了傳統的婚姻仲介業外,手機、電信及網路業者也紛紛投入交友服務的領域,顯示「交友及兩性配對」服務已逐漸獲得廣大民眾的認同,其中網路交友服務,愈來愈受網友的青睞。網路交友有好也有壞,有些人在現實世界中尋尋覓覓中卻找不到適合自己的伴侶,但透過網路交友後而找到了自己的真愛,這是在網路世界中較為浪漫的例子。但大部分的網路交友的確暗藏許多危機,很多女性期待透過網路尋找另一半,沒想到白馬王子有可能成了大野狼。日前報載有兩名網路之狼,喜歡上網約出女網友,見面之後持刀性侵害,在一年內性侵13名女網友。這個例子也提醒女性,和網友約會盡量選在公共場合,讓親友知道你的行蹤,才能避免身陷危機。 貳、網路交友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 有調查發現,能正常交友、正常生活、有健康的生活環境的孩子,一般上網都不會受影響,反倒是本來就不太正常的孩子容易戀上網路,他們往往借助網路來逃避現實。因此,網路問題其實還是社會問題的折射。只要這些問題在社會中存在,它就可能出現在網路中。因此網路交友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其實與現實生活交友相去不遠而網路交友可能衍生的社會問題茲列於下: 根據台灣ISP的業者統計,85%的網友瀏覽過色情網站,全球的英文色情網站更高達八萬二千個以上,中文色情網站也超過八百個以上。網路色情氾濫不只是網路交友而產生的社會問題,更會造成青少年普遍的對兩性關係錯誤的認知。建議家長們最好把電腦放在客廳或者安裝色情網站的鎖碼軟體,這樣或多或少會有一些防範作用。網路色情氾濫也容易造成網路援交及網路一夜情的問題,這樣的風氣會使現今青少年性觀念過於開放或性觀念認知偏差。 網路安全 資料來源:取自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 http://eteacher.edu.tw/ ) 壹、網路通訊安全危機 網路通訊安全危機,是透過網路而對電腦造成損害的可能,以下主要分為兩種來討論:即「駭客」與「電腦病毒」。 因此,在蠕蟲與病毒相互交雜之下,現在的透過一對一感染的電腦病毒已經慢慢減少,而利用連鎖電子信件、惡作劇程式、或網路免費優待卷等方法,誘騙使用者下載並且執行程式的手法相繼出現,使得電腦病毒的傳播已經成為多重感染的境地。因此,電腦病毒的內涵,不再只是一種繁衍複製的電腦程式,已經含括到惡意軟體方面的病毒現象。 貳、電腦程式的防護 儘管電腦病毒或是駭客是屬於外來的威脅,但在使用的過程中,還是可以透過一些小技巧,來避免電腦安全危機。 參、個人使用的防護 另外,面對電腦通訊危機,個人應該養成安全的使用習慣: 網路遊戲 資料來源:取自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 http://eteacher.edu.tw/ ) 壹、網路遊戲的相關議題 自電腦遊戲出現以來,這種電子型態的娛樂活動就成了兒童與青少年最主要的休閒活動之一,不管是以電視遊樂器或是桌上型電腦的型態,電腦遊戲對青少年的吸引力早已引起許多專家學者的注意與興趣,更何況不論在內容或真實度上都更勝一籌的線上遊戲。 貳、家長與老師的電玩課題 對家長或是學校老師而言,青少年玩線上遊戲或電視遊樂器最需提防的,就是嚴重成癮的問題。我們時常可以從報章雜誌上看到,許多學生翹課、翹家上網咖,就是因為沉迷於連線遊戲的世界,無法自拔,輕微者影響學校功課,嚴重者甚至會影響生理與精神狀況。事實上,這不單是青少年的問題,而是值得關注的社會現象,前陣子也曾出現一名研究所學生因自認對網路過於沉迷,而求助於醫生的案例。 這個層面主要在關心連線遊戲是否會對青少年產生情緒上的影響。例如,有沒有變得比較暴躁而缺乏耐心?會不會明明已經覺得很無聊了還繼續沈迷,無法自拔?對於異性或者是長輩的態度有沒有出現變化?是否產生排斥或逃避上課、學習、以及其他休閒活動的心態? 網路法律 資料來源:取自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 http://eteacher.edu.tw/ ) 您可能因為其他人觸犯法律而成為受害者嗎? 想想,您是否曾經有以下的經驗呢? · 您曾經因為從網路下載好玩遊戲或影音資料,結果電腦中毒造成損失? · 您曾經因為透過網路買賣物品被騙,非常生氣,而想上網罵廠商? · 您曾經因為被主管或老師責罵,憤而上網張貼洩恨? · 您曾經覺得為了一張音樂CD中的一首歌而買一張CD,感覺很浪費,所以上網下載? · 您曾經因非常期待欣常某部電影但因電影票太貴,於是從網路上下載電影檔免費欣賞? 網路很方便,可以閱覽各種資訊,可以結交網友、可以聊天、可以進行購物。網路很先進,可以分享各種照片、可以展示個人文章作品、可以將平時拍攝的短片上網分享、可以和遠方親友進行視訊對話。網路很迅速,可以下載各種軟體、各種文件、各種音樂或影片。網路是一件美好的發明,帶來諸多的歡樂與方便。或許從以下因為網路而衍生的案例,可以激發您思考網路世界到底需不需要規範。 案例1 :駭客入侵竊取網站內資料 補習班。此19歲建中畢業生亦曾於二年前入侵總統府網站更改網站首頁。(邱瓊平,東森新聞報,2005/04/26) 案例2 :製作並散布電腦病毒 案例3:在網路咖植入木馬程式盜寶 案例4 :網路留言罵人白痴 案例5 :於網路上散播損害商譽之言論 案例6 :於網路上張貼猥褻圖片 案例7:網路援交 案例8 :網路交易被騙 案例9 :透過網路販賣槍械 案例10 :架設網站供不特定網友下載流行音樂 案例11 :小四生製作網頁被控違反著作權法 上述幾個新聞案例的主角,充份利用網路所帶來的方便、快速,然而這些主角們所做的事情,都已經觸犯法律,只是所觸犯的法律為妨害電腦使用、侵犯著作權、妨害風化、誹謗等等,比起殺人或強盜可能微不足道,但是無論是觸犯什麼樣的法律,這其中都可能有人成為被害者。 誰都不願意成為觸犯法律的加害者,更不願意成為網路犯罪事件中的被害者,因此,了解與網路各種活動可能相關的法律規範,以求不犯罪並且避免成為被害者,是現在網路公民重要的基本常識。以下將各種網路活動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依性質區分為妨害電腦使用、網路人際、網路色情、網路交易及著作權等項目,分別說明可能發生的犯罪型態及其可能觸犯之法律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