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商工專業教室租借場地辦法
107年8月1日擴大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管理專業教室開放,提倡專業課程,以達到敦親睦鄰及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專業教室租借場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維護保養管理,凡各機關、團體、合法文教機構或本校教職員於非上班、教學時間內,需要借用本校各專業教室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本校各開放場地及時間與其管理維護收費標準如下:
一、開放時間(時段)及收費標準:
地點 | 餐飲科烘焙教室 | 餐飲科其他教室 (除烘焙教室外) | 其他各科 含電腦教室 |
費用 | 每時段 新台幣5000元 | 每時段 新台幣4000元 | 每時段 新台幣3000元 |
工作費 | 每時段 新台幣1000元/人 | 每時段 新台幣1000元/人 | 每時段 新台幣1000元/人 |
假日 | 早上時段08:00~12:00 下午時段13:00~17:00 晚上時段18:00~21:30 PS.未達4小時以4小時計 | ||
附 註 | 餐飲科部份:本收費均含一般電費冷氣費及瓦斯費用。 2、 每逾時一小時加收三分之一費用,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跨時段者比照逾時收費)。 |
第四條 各機關、團體、合法文教機構或本校教職員借用本校各場地者,應填寫場地借用申請書(或借用函),並於使用前二個月內提出,至遲須於使用日期前三個星期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第五條 借用單位於接獲核准通知五日內繳納場地管理維護費及保證金,並簽訂損壞賠償保證切結書後,始得使用,逾期視同撤銷申請。惟本校遇有特殊情況需要收回使用時,得通知借用單位更改時間或停止借用。如停止借用則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第六條 借用單位於使用完畢後,應於當日清理乾淨並復原,交還本校;違者由本校雇工清理,其費用由保證金扣除;經本校管理人員檢查如有損壞球場、牆壁、桌椅、門窗、燈光或其他設備時,借用單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其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借用單位不得異議,若保證金不足扣除時,另由本校向借用單位追償之。
第七條 借用機關團體應確實遵守左列規定:
一、 借用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立即停止繼續借用,並依法報請相關單位處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1、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 違反公序良俗者。
3、 有營業行為者。
4、 有安全顧慮者。
5、 辦理婚喪喜慶宴會事宜者(本校教職員經申請特准者除外)。
6、 有關政黨、政治相關活動者。
7、 未經核准之集會者。
二、 借用單位負責人,應先與本校管理人員取得聯繫,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認識環境,協調有關借用事項。
三、 若使用較大負載之電器設備,請自備發電機組,並注意各接線安全性,以免發生危險。
四、 借用之單位應嚴守借用時間,如有逾期(時)應補繳逾時費用。
五、 借用期間各場地內外有關之清潔、秩序、安全由借用單位負責。
第八條 本校所收場地清潔管理費內含管理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管理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由本校另行發放,每人每時段依特別假日值班費發放。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陳校長批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