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商工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94年10月11日行政會報修正
一、本校參加全國學生技藝競賽之參賽學生,因訓練時間冗長,甚而利
用假日至校練習,訓練過程艱辛,故依獲獎狀況予以獎勵。
二、各獲獎學生獎勵如下:
1. 第一名:大功壹次小功貳次嘉獎貳次,獎學金貳萬元整
2. 第二名:大功壹次小功貳次嘉獎壹次,獎學金壹萬伍仟元整
3. 第三名:大功壹次小功貳次,獎學金壹萬參仟元整
4. 第四名:大功壹次小功貳次,獎學金壹萬元整
5. 第五名:大功壹次小功壹次嘉獎貳次,獎學金捌仟元整
6. 第六名:大功壹次小功壹次嘉獎貳次,獎學金陸仟元整
7. 第七名:大功壹次小功壹次嘉獎壹次,獎學金伍仟元整
8. 第八名:大功壹次小功壹次,獎學金伍仟元整
9. 第九名:大功壹次嘉獎貳次,獎學金伍仟元整
10. 第十名:大功壹次嘉獎壹次,獎學金伍仟元整
11. 第十一名含以下:大功壹次,獎學金伍仟元整
12. 未得名者:小功貳次,獎學金參仟元整
13. 陪訓學生:小功壹次
三、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