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園開放場地管理辦法
93年11月17日修訂
101年8月3日擴大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107年12月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01月1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管理校園開放,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達到敦親睦鄰及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校園開放場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維護保養管理,凡各機關、團體、合法文教機構或本校教職員於非上班、教學時間內,需要借用本校各場地者,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本校各開放場地及時間與其管理維護收費標準如下:
開放時間(時段):
地點 | 內 集 合 場 | 外 操 場 | 禮 堂 |
平時 | 6:00~7:00 僅提供社區居民運動用(假日同) | 6:00~7:00 僅提供社區居民運動用(假日同) | 不 開 放 |
假日 | 1. 08:00~12:00 2. 13:00~17:00 | 1. 08:00~12:00 2. 13:00~17:00 | 1. 08:00~12:00 2. 13:00~17:00 3. 18:00~21:30 |
場地管理維護費收費標準:
地 點 | 內 集 合 場 | 外 操 場 | 禮 堂 |
平 時 | 不 收 費 | 不 收 費 | 不 開 放 |
假 日 | 每時段2,500元 | 每時段3,500元 | 每時段10,000元(含空調使用費) |
保證金 | 新台幣5,000元 | 新台幣7,000元 | 新台幣20,000元 |
附 註 | 本收費均含一般電費及簡易廣播系統。若需借用其他設備時另行計費,並於使用前一星期先行借用並繳費。 與本校簽有教育夥伴合約或長期借用合約者,收費標準依合約內容收費。 本校協辦之活動,依協辦條件所訂標準收費。 校外機關團體如辦理公益活動及對本校招生有實質助益者,由總務處簽陳校長核定,其相關費用另簽辦理。 禮堂借用另含一時段之彩排時間,時間以不影響上課為原則 6、 每逾時一小時加收三分之一費用,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跨時段者比照逾時收費)。 |
政府機關或團體借用本校教室經公文核准者,其借用時間及場地清潔管理與空調收費標準,依合約規定收取之;未訂合約者每間教室每時段收費1,200元,空調費另計,唯同時借用五間教室以上時,方可開啟空調,每間教室加收200元維護費。本校教職員為協助在校學生課業而借用場地時不收取任何費用,但仍需依規定申請借用。
本校教職員於寒、暑假期間借用場地辦理喜宴(除內集合場外,餘不得外借),經申請核准者,依收費標準收取場地管理維護費。
第四條 各機關、團體、合法文教機構或本校教職員借用本校各場地者,應填寫場地借用申請書(或借用函),並於使用前二週內提出,至遲須於使用日期前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
第五條 借用單位於接獲核准通知五日內繳納場地管理維護費及保證金,並簽訂損壞賠償保證切結書後,始得使用,逾期視同撤銷申請。惟本校遇有特殊情況需要收回使用時,得通知借用單位更改時間或停止借用。如停止借用則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第六條 借用單位於使用完畢後,應於當日清理乾淨並復原,交還本校;違者由本校雇工清理,其費用由保證金扣除;經本校管理人員檢查如有損壞球場、牆壁、桌椅、門窗、燈光或其他設備時,借用單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其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借用單位不得異議,若保證金不足扣除時,另由本校向借用單位追償之。
第七條 借用機關團體應確實遵守左列規定:
一、 借用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立即停止繼續借用,並依法報請相關單位處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1、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 違反公序良俗者。
3、 有營業行為者。
4、 有安全顧慮者。
5、 辦理婚喪喜慶宴會事宜者(本校教職員經申請特准者除外)。
6、 有關政黨、政治相關活動者。
7、 未經核准之集會者。
二、 借用單位負責人,應先與本校管理人員取得聯繫,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認識環境,協調有關借用事項。
三、 若使用較大負載之電器設備,請自備發電機組,並注意各接線安全性,以免發生危險。
四、 借用之單位應嚴守借用時間,如有逾期(時)應補繳逾時費用。
五、 借用期間各場地內外有關之清潔、秩序、安全由借用單位負責。
第八條 本校所收場地清潔管理費內含管理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管理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由本校另行發放,每人每時段依特別假日值班費發放。
第九條 本校各實習工場、電腦教室借用,辦法由實習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陳校長批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智光商工場地租借使用切結書
更新時間:2023-02-08 08:51:49|點閱次數: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