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監視錄影資料調閱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監視錄影資料調閱有一定之標準作業程序,為利於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調閱本校監視錄影資料之人員為:
一、本校教、職、員工。
二、政府機關來函之人員。
三、具司法、警政身分之人員。
第三條 可調閱本校監視錄影資料之時間為上班時間,遇有緊急事
故不在此限。
第四條 調閱本校監視錄影資料之方式:
一、 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登記簿(校外人員出示公
函或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一。
二、 由本校總務處人員,操作設備播放,申請者必須隨行觀看;無法隨行者,本校得拒絕調閱。
三、 調閱操作時間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故須提供明確之日期及時間區段,否則本校得拒絕調閱。
四、 調閱期間不得有攝影、照相之行為。
五、 同事件調閱以一次為原則。
第五條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7日函示,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各級學校(機構)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各級學校(機關)同意後函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監視紀錄調閱登記簿
附件二: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