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使用規則
101年2月2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一、圖書館開放時間為每日07:30-17:20,中午12:30-13:10休息,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二、雜誌、書籍借閱原則:
(一)須學生證。
(二)最多2冊。
(三)工具書及當期期刊雜誌,只可在本館閱覽室借閱,不外借。
(四)借閱期限為一星期,新購圖書不續借以增加新書流通,舊書若有需要則可再續借一星期。
三、電腦使用採學生證登記方式,以上網查詢資料、文書處理及列印處理為原則。
四、影印處理使用影印卡,自行影印為原則,若有疑問,可請本館協助處理。
五、圖書館場地借用,請依圖書館利用教育實施計劃,提出登記申請。
六、學生授課時間若有需使用圖書館資源,可請授課老師或導師簽同意書,註明班級、學生、使用時間,
送本館即可。
七、進入圖書館內請輕聲細語,飲料、食物等吃的東西都不可攜入館內。書包、手提袋請放入置物櫃,錢
包等貴重東西請隨身攜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任。
八、在館內閱讀完任何書報雜誌,請放回原位,以方便後面的人使用。
九、本規則經過圖書館委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