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 光 商 工 學 生 會 組 織 章 程
115年度起實施
一、目的:為培養學生自治能力,發揮團隊精神,展現領導功能,服務同學,鼓勵同學參與各項有義意之活動。
二、功能:(一)推動校內各項學生活動。(二)發揮團隊精神,發揚校譽。(三)代表學生提出班級和社團各項建議。
三、組織:
(一)由各班同學投票推選一位具有服務能力、領導才能,擁有正向思考的同學。
(二)設會長一人(三年級)、副會長一人(二、三年級)、常務委員六人(各年級二人),由學生會選舉產生。
(三)常務委員下分計畫、康樂、總務、文宣共四組,每組各設組長一人,由學生會成員選舉產生,各組設幹事二人,由各小組長遴選後擔任。
(四)學生會之指導老師由訓育組長兼任之。
四、職責:
(一)會 長:綜理學生會會務,召開學生會,並協助配合學校各項活動推展。
(二)副會長:襄助會長推展會務,若會長無法處理職務時由其代理。
(三)計畫組:配合學校行政,協助學校,依學務處指示,設計規劃各項學生活動,並協助推展。
(四)康樂組:執行學生會舉辦之團康活動,並負責協助學校之體育、文康活動。
(五)總務組:執掌學生會事務、會計等工作。
(六)文宣組:執掌學生會文書,建立檔案資料,負責學生會紀錄,宣傳活動等。
(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需協助配合參加學校重大會議。
五、選舉:
(一)由學務處協助召集會員代表開會,選舉各幹部。
(二)幹事之產生由各組小組長遴選擔任之。
六、任期:學生會幹部任期為一學年,班代表之會員資格得由該班之繼任班代表繼任。
七、辭退:學生會幹部及組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辭退其職務。
(一)曠廢職責,經學生會議決後予以退職。
(二)發生其他不可抗拒之事故,經學生會議決或學校核淮其辭退者。
八、開會:
(一)以每學期固定開會一次為原則。
(二)會長提出申請,經學務處同意或配合學校行政需要得召開臨時會。
九、活動要領:
(一)學生會議決事項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始為通過;通過後即代表全體學生意見。
(二)學生會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
(三)學生會幹部應隨時與指導老師協商各項事宜,不得獨斷獨行。
(四)幹部宜平時多探詢同學有建設性意見,提供學生會參考。
十、獎懲:
(一)任職期間怠忽職守,或未經學生會議決,獨斷獨行,帳目不清,可予以懲戒。
十一、經費:
由學務處活動費用中補助。
十二、本組織章程經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