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辦理休學、放棄學籍、轉學請先至教務處索取「異動申請書」
轉學、轉科及休學、復學規定
一、總則
(一)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訂定之。
(二) 轉學得公告轉學或申請轉學,經編級後辦理。
(三) 轉科得公告轉科或申請轉科,經審核後辦理。
(四) 學生非必要時不宜辦理休學,應轉導其轉學,如必要辦理休學,應依規定辦理。
(五) 學校應依「高中、高職、五專互轉抵足科目學分及抵免修課處理要點」辦理學分抵免。
二、轉學、轉科
(一) 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及三年級第二學期外,各學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於開學前辦理。但三年級學生,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下學期申請轉學
1.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具有證明文件者。
2.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
3.新近一年內自省外來臺持有入境證件及規定學歷證件者。
(二) 高中、高職、綜合高中、完全中學等學校肄業學生,得相互轉學。轉學生需依學年學分制訂定「高中、高職、五專互轉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辦理資格審核、科目學分抵免,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1.公告轉學或申請轉學均需依名額、時限等規定辦理。並輔導其參加不及格科目、
未修科目、不足學分之重補修,不及格學分太多,重補修有困難者,應輔導其轉
入後降級重讀。
2.一年級重讀生,可申請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如有本要點第六條所列各項原因之
一必須轉學,並持有轉學證明文件而未能及時參加學校公告招收轉學考試者,在
規定時限內仍有額時,可受理申請轉學,但以公立轉公立、私立轉私立為限。
3.學生因故轉學、休學、放棄學籍,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申請書或親自到校申請
發給轉、休學、修業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4.休學生如因故或舉家遷移,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辦理轉學。
5.不同學制之學生轉學,須組成審查委員,依學年學分制精神審核科目學分之抵免
或職業性向輔導。
(三) 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外,各科在修業年限內得互轉,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原核定新生名額為原則。
(四) 儘量避免學期中途處分學生退學。如經學務處會議通過必須處分學生離開學校且逾學期三分之一以上,基於愛護學生立場,應輔導學生至同性質、同科別有缺額之學校借讀(跨校選課),讀完該學期後,由原學校發給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三、休學、復學
(一) 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二) 學生休學期間,徵召、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學校並專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服彶期滿應於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校申請復學,逾期者逕予註銷學籍論。
(三) 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組)別就讀。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肄業。
(四) 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該學期學生如選擇重讀所有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目學分成績,如屆兵役年齡,仍可辦理緩徵,如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緩徵。
(五) 學生因故放棄學籍,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其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不發給。
(六) 學生凡有異動者,應將事實註記於學籍表內。
(七)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發給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應註銷該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撤銷畢業資格及註銷學籍,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屆期未繳回者,逕予註銷。
四、轉校、轉科學生抵免學分
(一) 抵免對象
1.轉學生
2.轉科生
3.曾於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或專科學校肄業重考入一年級新生。
(二) 轉學生轉入二年級,其抵免學分總數以其轉入科別一年級最高限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其所轉入科一、二年級最高限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三) 學生曾於高級中等學校肄業重考入一年級新生,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予抵免學分及提高編級,但至少需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最低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其提高編級之規定如下:
1.抵免學分總數達就讀科一年級科目50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二年級。
2.抵免學分總數達就讀科一、二年級科目100學分以上者,得提高編級為三年級。
3.提高編級者其所抵免學分數,除需符合前列各年級標準外,且專業科目抵免學分數亦需符合各科之審查標準。
4.凡未獲准提高編級者,而其修習學分數未達最低限修學分者,經審查通過後得修習高年級必修科目。
(四) 各科目修習學分(學時)之認定係以轉學(科)後之學校課程規定學分為主。
(五)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學時)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六) 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學時)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七) 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學時)數不同者,應依轉學(科)後學校所規定學分登錄。不足之學分(學時),得選(補)修該科目,或修習與該科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學分補足。
(八) 轉學(科)生原校、原科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學時),非所轉入學校(科)之必修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學分數計算。
(九) 轉學(科)生抵免科目學分(學時)之成績採計,以其原實得分數登錄。
(十) 轉學(科)生在轉入後,應修而未修之科目,得在修業年限內補修完畢。
(十一) 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全部採計,其畢業學分數依新課程核算,不足之學分數以選修學分補足之。
(十二) 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依新課程標準規定重(補)修:
1.舊課程為必修科目,新課程調為選修科目者,由學生自行決定是否補修。
2.舊課程為選修科目,新課程調為必修科目者,仍應補修。
(十三) 學生復學後續修各學期之科目學分,如於舊課程中已修習及格,得免修。
(十四) 申請抵免學分須檢具原肄業學校正式核發之成績證明文件,並填寫抵免學分申請表後辦理。
(十五) 轉學生報到註冊後,由學校通知統一辦理抵免之日期與作業流程。
(十六) 轉科學生應於轉科名單核定公告日起壹週內,自行至轉入科系申請審核抵免學分,所需表格資料,由註冊組送各科備用。
(十七) 科目學分之抵免審核,共同科目(含體育、軍訓)須經由教學組長認可簽章。專業科目經科主任簽章始為有效。完成以上程序後,將抵免學分申請表送至註冊組登錄及存查,學生並得自行影印存參。
(十八) 學分抵免申請應於規定日期內辦理,逾期不以受理。
(十九) 轉科學生經依規定審定列計抵免學分後,繼續使用原歷年成績表,並於成績表內分別註記,不予列計學分之科目及學分數。亦於成績表內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