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24日行政會議通過
11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5057A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貳、審議小組:
學務處設立學生社團審議小組11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訓育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含行政代表1人、教師代表3人、家長代表1人、學生代表3人,由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獎懲、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資格及其他重要事項等相關事宜,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參、社團之類別:
學生組織社團以符合下列性質者為限:
一、配合教育目標,提升人文氣質之學藝性社團。
二、增進身心健康,調劑生活情趣之康樂性社團。
三、舒緩課業壓力,學習音樂技能之音樂性社團。
四、鍛鍊強健體魄,發揚運動精神之體育性社團。
五、服務社會大眾,發揮服務熱誠之服務性社團。
六、兼具2種以上性質及無法分類之綜合性社團。
肆、社團之成立、停止運作及解散
一、社團籌設規定與流程
(一)社團籌設應於學期開始前二個月報備並開始作業。
(二)須經本校學生20人以上連署發起,並依照程序辦理。
(三)向訓育組領取「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按規定格式詳細填寫。
(四)檢具下列資料
1.社團章程(社團名稱、宗旨、組織與職掌)
2.指導教師資料
3.社團幹部名單
4.社團社員名冊
5.工作計畫
(五)報請訓育組核辦,經學生社團審議小組評估轉陳校長核准後,方得公開徵求社員,正式成立社團。
(六)核准成立後之社團負責人應於核准後一星期內將已通過之上述檢具資料造冊一份送繳訓育組備查,並發給社團紀錄本。
二、社團之停止運作及解散
(一)學生社團解散依下列程序辦理:
1.當學期經選社後,社員人數少於20人。
2.由訓育組協調原社員轉社。
3.辦理校內外社團活動時需遵守學校相關規範,若有重大違規事項,嚴重違反校規或影響校譽者,則該社團由學生社團審議小組通過,經校長核定後該社團將予以解散。
(二)學生社團如有保管學校財產,應於解散後三天內會同訓育組清點財產並辦理移交。
伍、社團之組織(含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幹部等)
一、各社團應設置指導教師一人、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為原則,任期為一學期,並視實際需要增設相關幹部若干人一同負責社團事務。
二、各幹部之遴選以兩性均權為原則。
三、各社團之幹部應參加訓育組舉辦之幹部訓練會議,以瞭解社團活動運作相關規範,執行相關服務工作。
四、各社團上限人數由訓育組依社團性質與活動地點訂定之。
五、社團活動指導老師:
(一)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
1.合格教師。
2.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3.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者。
4.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者。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1.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2.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二)每一學生社團,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視教學需要,分組上課。
(三)外聘之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適用或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四)學校任(聘)用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查閱。
(五)學校任(聘)用學生社團指導老師時,應告知簽訂勞動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其權利、義務,如指導老師應於每次社團活動時間到場指導社員,同時點名管制社團。如因故未能指導社團課時,需事先向訓育組請假,並安排代課老師,以利課程順利進行。
陸、社團選社及轉社規範
一、每學期初公告「社團活動開社總表」,並依據「社團須知」進行上網選填志願後依序分發至各社團。
二、第一次社團課程結束後,得依「社團須知」規定時間內申請轉社。
柒、社團之財產、經費收支管理及收退費基準
一、各社團申請購置之設備或學校撥借之器材應確實列入財產清冊,依規定保管及移交,器材之報廢需經報廢法定手續,不可任意丟棄。各社團負責保管之財產若有遺失或損害,依校規議處並應負責賠償。
二、社團活動經費補助:
(一)社團活動所需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學生舉辦活動如需申請學校補助須由社團負責人具名 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含經費概算),向訓育組申請。
(二)各社團舉辦活動申領學校經費補助,應於活動後一週內檢據向訓育組報銷。前次活動經費未報銷者,不得舉辦下次活動,並於學期結束時不予受理改選登記。
(三)社團活動經費以社員自籌及學校補助為主要來源,如需接受校外人士或機關團體之支助者,需先報請學校同意。
(四)學生社團經費應交由該社團總務組長處理,並詳列收支帳目,再經社長、指導老師核章,每學期末送訓育組查核。
捌、校內、外社團活動辦理
一、舉辦活動,均須事先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違者追究其責任。
二、各社團舉辦活動前,均應按下列程序申請:
(一)社團舉辦活動最遲應於活動前二週報備並開始作業。
(二)向訓育組領取「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填妥後送請指導老師簽名。
(三)學生如於課餘時間與外校共同舉辦活動須檢附家長同意書並辦理保險。
(四)將申請表及家長同意書、保險學生名單送回訓育組核辦。
(五)訓育組簽請學務主任核定後,申請書存訓育組備查。
三、社團成果發表會:
(一)社團舉辦成果發表會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檢附「活動計畫書」。
(三)活動計畫書應包含演出目的、演出日期、演出內容、場地租借、人員組織配置、節目單、工作進度表、經費預算、指導老師等細項。
(四)經核後列入行事曆中始可辦理。
(五)審核辦法如下:
1.指導老師評估。
2.參與老師及學務處同意。
3.家長同意(附家長同意書)。
4.不影響正常上課。
5.參與社員未有違反校規之情事者。
(六)社團舉辦成果發表會經核准後如需製作海報及邀請函應先將草稿送訓育組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製作、印刷。
玖、社團之公告
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學務處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召開學生社團審議小組會議修訂調整之。本計畫經行政會議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