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104.8.28校務會議通過
111.11.21校務會議通過
113.08.29校務會議通過
壹、總則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4661D號函。
貳、學業成績評量
一、學生學業成績,含部訂及校訂科目,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二、學業成績之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下列多元適當之方式,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得 依評量項目、科目性質、評量時機、採多元評量方式辦理:作業筆記、習作作品、紙筆測驗、術科測驗、技能測驗、體能測驗、實作、演練、閱讀心得報告、隨堂測驗或問答、學習精神與態度、其他適當之方法。
三、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以100分為滿分,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60分為及格,計算各項(科)目成績取整數。惟特殊身分學生依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四、各科學業成績評量採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方式辦理。成績評定方式如下:
(一)有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佔40%)及定期評量(三次段考各佔20%)
(二)有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佔60%)及定期評量(二次段考各佔20%)
(三)有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佔80%)及定期評量(一次段考各佔20%)
(四)無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成績占100%
五、學生於定期評量期間,因公、因重病、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但未經核准給假,或經准假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之:
(一)因公或因特殊事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二)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六、學分列抵作業
(一)修習科目列抵應以學校備查課程計畫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為限。
(二)科目名稱相同者得列抵之。
(三)科目名稱不同但性質相近的科目,包括符合課程綱要、科目領域相同、教學大綱相似或課程屬性相似者得列抵之。
(四)原修習科目之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學分數及原修習科目之成績登錄之。
(五)本校課程計畫為學期對開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各學期開設,則依原修習科目各學期成績之學分數加權平均計算後登錄之。
(六)本校課程計畫為各學期開設科目,原修習科目為學期對開,則以原修習科目之成績,分別於各學期登錄之。
參、德行評量
一、獎懲紀錄依本校自行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辦理。
二、出缺席紀錄依本校自行訂定「學生出缺勤管理辦法」辦理。
三、請假規定依本校自行訂定「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四、銷過依本校自行訂定「學生生活輔導銷過辦法」辦理。
肆、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伍、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重大違規事件發生者,應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陸、學生於開學日起,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8日,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辦理註冊、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休學。
柒、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捌、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