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商工禪坐銷過輔導辦法
90.08訂定.
109.04.14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為感化學生浮躁之心,推展淨慮反省禪修教育,藉以培養學生之定力,並消除不良紀錄,期能凡事心平氣和,變化氣質、敦勵品德。
參、銷過規定:
一、凡本校在學學生因故違反校規受懲處者,於懲處公布確定後,經輔導兩週以上,得依本「禪坐銷過輔導辦法」申請考核銷過。
二、申請本「禪坐銷過輔導」者,由導師及輔導老師共同核定,再提請輔導室申請考核銷過。
三、銷過方法:
(一)依情節輕重及實際需要,以禪坐方式淨慮反省。
(二)輔導地點:智光大師紀念堂。
(三)禪坐銷過輔導期限:
1、一次警告—禪坐五十分鐘一次。
二次警告—禪坐五十分鐘二次。
2、一次小過—禪坐五十分鐘三次。
二次小過—禪坐五十分鐘六次。
3、一次大過—禪坐五十分鐘九次。
4、輔導室得視受輔導學生禪坐反省之實際狀況,增減次數及時間,
或取消考核。
四、申請禪坐銷過者,以一次一件懲處為限。
五、禪坐銷過輔導期間,不得再犯任何校規,否則所申請者無效。
六、經禪坐反省銷過後再犯同類校規者,加倍懲處,且不得重複申請。
七、未事先請假而無故不到者,一律取消考核。
八、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暫停一次,順延下次繼續考核。
九、凡在高三下學期受記小過以上懲處者,若考核時間不足,則不得提請銷過。
者,不適用本銷過輔導考核辦法: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情節重大者。
三、度傲慢、侮蔑師長,且無悔過之意者。
四、賭博,吸食、注射違禁藥品者。
五、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六、酗酒、吃檳榔,屢誡不改,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陸、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訂之。